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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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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马术协会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马术项目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马术项目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马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在广东省内正式开展的马术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 协会负责广东省内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马术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协会下设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和接受协会的委派负责赛事裁判工作。

第七条 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协会提名推荐,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后公布。

第九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根据最新的马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及时组织裁判员进行培训学习。

第十条 协会指派的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纠纷、对赛事、裁判有疑义等事项进行仲裁。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按照体育部门或中国马术协会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掌握和运用马术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马术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马术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马术比赛裁判员的经历,任马术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马术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申报、认证工作,以及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七条 广东省马术协会或者中国马术协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并发放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裁委会根据马术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协会主办马术比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协会主办赛事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协会主办赛事裁判组均由协会进行选派,协会选派赛区裁判长,由选派裁判长提供裁判组组成名单,由协会审核通过,并在赛前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办赛事的裁判长、项目裁判长、裁判员、障碍路线设计师,须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三级。

第二十三条 赛事裁判组基本组成为一名裁判长、一至二名项目主裁判、兽医,其他裁判数量应根据赛事实际规模进行相应的选派。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办赛事设仲裁3名以上,仲裁人数根据赛事规模赛事进行递增,且仲裁人数须为单数;赛事监管1至2 人。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马术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马术比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井熟练掌握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六)接受合法、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裁委会每年对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裁判参与赛事执裁实行回避制度。从确定赛事裁判组成员组成后,裁判不得私自与参赛队伍或运动员接触联系。

第三十条 裁委会须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将考评意见进行存档,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工作记录和结合相应各方对裁判的评价,对裁判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选派裁判和年度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二条 在赛事执裁期间,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裁委会在考评意见上写明。

第三十三条 在赛事执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裁判给予警告处罚:

(一)无故缺席参加学习和有关会议;

(二)无故迟到参与裁判工作;

(三)比赛出现错判及漏判。

第三十四条 在赛事执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裁判给予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

(一)赛事期间不在岗位;

(二)凡在同一次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不遵守赛区纪律、违反职业道德;

(四)经裁委会认定在行使裁判职责时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经协会批准,私自跨行业、跨省市外出授课者,或担任未经协会批准从事赛事执裁工作的,受邀参与中国马术协会赛事活动的除外;

(六)在赛事执裁期间有酗酒滋事、赌博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参与协会主办赛事执裁资格:

(一)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错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三)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赛事监管等协会裁委会授权监督裁判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 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并写出情况说明,提交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暂停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写出情况说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取消执裁资格一至两年、终身禁止执裁的处罚由赛区写出情况说明并报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核实情况后,报经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处罚和注销裁判注册信息;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做出暂停执裁资格(含)以上处罚的,裁委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有权进行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由广东省马术协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马术协会教练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术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训练工作水平,保障运动员安全训练、科学训练,根据《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84 号)、《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体规字[2019]1 号)等指导文件,参考《中国马术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和国际惯例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广东省马术协会(以下统称“协会”)完成登记注册的所有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以及参加协会主办比赛或活动的教练员。

第三条 马术教练员按专项技能划分,标准以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国马术协会关于教练员专项技能划分标准进行等级评判。

第四条 协会在广东省体育局和中国马术协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广东省马术教练员的注册、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练员委员会

第五条 协会设立教练员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参与、指导、监督各协会会员单位的马术训练工作,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内外先进的马术训练与技战术理论,加强马术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训练工作水平。

第六条 教练员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组成。教练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构成教练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专业成员原则上需具备资深马术教学经验,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未发生过严重赛风赛纪问题和兴奋剂违规行为,所训练运动员在重要比赛上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 教练员委员会成员从协会会员单位选用,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得过重大比赛优异成绩的优秀教练员可破格提名为教练员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教练员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保持一致.

第八条 教练员委员会负责协助制定马术教练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

教练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教练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保持与国际接轨,及时了解与掌握国际先进的训练理念、方法、手段,根据国际马术运动发展趋势及时修订与完善马术项目各层次教学训练大纲及配套教材,并组织教练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和应用;为广东省马术队组建、训练、参赛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练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协会注册教练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带队参加协会举办的比赛、训练营等活动;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教练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教练员委员会的工作;

(四)推荐入选广东省马术队的资格;

(五)优先参加中国马术协会和协会培训的资格。

第十条 教练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热爱体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具备马术项目运动能力和经验,具有组织、指导马术运动训练和比赛的能力;

(三)注册后一自然年内,未向协会申请通过,不得转换注册机构;

(四)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坚决反对不良赛风赛纪行为,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

(五)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努力钻研马术训练与教学理论、方法、手段, 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执教水平;

(六)积极参与马术教练员队伍建设,促进教练员水平的整体提高;

(七)积极承担协会指派的执教任务。


第四章 教练员注册

第十一条 凡参加由协会主办的各级各类马术比赛、训练、培训活动的教练员,均应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注册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年度注册费用为100元。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负责集中向协会注册教练员,应认真审查,确保相关信息无误,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注册平台进行填报教练员信息,通过协会审查后,教练员即注册成功。

第十三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教练员集中注册确认与交流期,教练员应在此期间进行集中注册确认、单位变更或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教练员注册信息库,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信息系统公布教练员姓名、年龄、等级、注册单位、参赛执教记录、个人诚信等信息。

第十五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

(一)两年内未执教或参加教练员学习培训;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选调;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四)发生严重赛风赛纪行为;

(五)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外籍教练员(含港澳台教练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籍教练员(含港澳台教练员)具有国际马联或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协会认可的教练员资质证书或协会证明。

(二)具有较高执教水平,曾经取得过优异的运动成绩。

(三)无兴奋剂违规及其它违法记录。

(四)外籍教练员(含港澳台教练员)须持有签证机关签发的有效工作签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留证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含港澳台就业证)。

第十七条 教练员在国际马联的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际马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有效期与协会理事会同期。为保持延续所获技术等级称号,须在有效期内参加完成规定时数的培训课程或协会指派的相关任务。


第五章 教练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协会统筹负责组织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与考核。参照中国马术协会关于考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练助理培训重点是掌握马术运动理论并能正确普及马术运动知识,熟知马房基本工作要求和方法并能护理马匹;专业教练员培训重点是训练理论基础知识和通用训练方法与手段、注重高水平训练方法与手段传授,侧重介绍国内外最新的训练和科研成果,开拓视野、更新执教观念。

第二十一条 专项技能培训内容主要包含:马匹饲养与护理、骑术基本技能、不同分项骑术技能提高、马匹调教和马匹运动技能提升、训练课的组织实施、训练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训练监控、竞赛规则及参赛程序、马术训练疲劳消除与机能恢复、马匹常见疾病的预防与治疗、骑手运动损伤及防治、备赛心理疏导、训练安全保障与急救处理、体能训练、训练生物力学技术分析、教练员角色定位等。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内容为“现代教练员科学训练理论与实践”理论体系,主要包含:教练员职业素养与管理、运动训练基础概论、运动训练计划制定与实施、兴奋剂风险与防范、心理训练与心理调节、青少年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方法与手段、运动训练的生理生化监控、运动伤病防治、运动损伤康复与预防的功能锻炼、运动膳食与营养调控、体能训练理论与手段、竞技参赛理论与程序化参赛方案设计等。

第二十三条 由中国马术协会或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国际马联负责颁发国际教练证书。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采用聘用制,统一建库管理。


第六章 教练员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将根据教练员工作表现和成绩给予奖励和处罚。定期举办优秀教练员评选活动,并视客观条件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发生赛风赛纪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将分别按照《中国马术运动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中国马术运动协会反兴奋剂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马术协会运动马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马术协会(以下统称“协会”)的会员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运动马匹的管理与服务,保障运动马匹福利,推进广东省马术及马上运动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马术协会章程》,参考《中国马术协会运动马匹管理办法》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马匹,是指参与马术相关运动与训练,参加由协会举办的区域性马术比赛、考核与培训等活动的运动马匹。

第三条 凡参加协会主办或指导的区域性马术比赛、考核等活动的所有运动马匹必须在协会登记注册,遵守协会的管理,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二章 注册管理规定

第四条 登记注册类别:

参加由协会主办的相关赛事与活动的运动马匹,由俱乐部或个人马主在协会官方网站注册系统上进行登记注册,未注射芯片的马匹由协会进行芯片注射服务。

第五条 登记注册流程:

(一)进行登记注册的马匹须注射符合 ISO11784 和 ISO11785 国际标准的电子芯片;

(二)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注册平台申请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

(三)马主(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预约协会专职人员进行芯片注射办理:

1.参与协会主办赛事或活动时现场办理:马主(单位)向协会和比赛(活动)组委会提前申报,由组委会兽医在验马前现场办理(如马匹无注射芯片,协会将提供注射芯片服务)。该方式只适用于报名参加该赛事(活动)的马匹以及通过承办单位向协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马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马主(单位)负责。

2.非协会主办赛事或活动时段办理:马主(单位)可向协会认证的注射芯片办理人员进行预约办理,承担该类办理人员的实际差旅费用,并按照协会规定的劳务标准向办理人员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如马主无芯片,可提前说明,由办理员协助购买,价格须提前协商确定。马主负责办理员往返差旅费用报销,相关差旅费用需提前与办理员沟通确定,实报实销,双方自行结算。同一区域的马主可自行组团进行办理,平摊费用。

(四)办理员完成芯片注射后,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注册平台完善马匹注册信息。

(五)以上流程全部完成后,马匹注册完成。

(六)马匹完成首次登记注册后,之后每年度由马主(单位)通过协会注册管理平台进行年度注册。

(七)补办流程方式与申请相同,需要缴纳补办费用。

第六条 费用标准:

(一)协会马匹首次办理注射芯片和注册费用为200元;已注射芯片但未在协会注册的马匹的注册费用为50元/匹;从次年开始,年度注册费用为100元/匹/年。有效期为注册完成当日起至当年12 月31日24:00止;

(二)凡在协会注册过的马匹,马主有需求修改马匹名称,按照国际惯例收费标准,应向协会缴纳200元。

第九条 运动马匹的登记注册时间按照协会每年公布的相关注册通知要求执行,如无特殊规定,全年均可登记注册。

第十条 未按时缴纳年度注册费,注册运动马匹权利暂停。

第十一条 注销运动马匹应书面通知协会,审核通过可生效。

第十二条 运动马匹注销后,可重新申请注册,并按规定重新注册和上传资料。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注册运动马匹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满足能力条件限制的基础上,马匹准许参加协会主办或指导的区域性所有正式比赛、通级考核等相关赛事及活动。

(二)马匹比赛成绩将会在官方成绩册以及相关文件中公布,体现马匹价值;

(三)注册马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协会运动马匹水平认定、排名与评选等,并有权按评选规则获得相应奖项与奖励。

第十四条 注册运动马匹和相关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马主需保证填写和上传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马匹相关信息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协会;

(二)马主需按时为运动马匹进行年度注册,缴纳年度注册费用;

(三)马主携带马匹参加相关赛事、考级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中国马术协会和协会相关规则与组委会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反兴奋剂管理规定,保证干干净净参赛,公平公正竞争,维护马术运动精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运动马匹年度注册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运动马匹年度注册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协会对注册过程中获取的马主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马术协会骑手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马术项目骑手的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骑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我省马术运动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广东省马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骑手,是指各单位参加广东省马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办、主导或统筹的马术赛事的运动员。

第三条 骑手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协会主管骑手的注册与交流。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骑手的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协会骑手注册分为A类和B类。A类为中国马术协会注册骑手,参加全国和国际性的比赛。B类为广东马术协会注册骑手,参加全国性的培训、考级及协会举办的比赛。

第六条 骑手参加协会主办的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七条 骑手所在的注册单位须是协会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或经过协会批准认可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八条 骑手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九条 骑手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由注册单位自定。骑手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 周岁的期限。

第十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协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骑手本人或未满16周岁骑手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俱乐部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俱乐部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骑手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16周岁以上的骑手注册时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16周岁及以下的骑手注册时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监护人同意书。申请一经提交,视为同意并遵守本办法及协会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注册和年度确认有效期自注册或年度确认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每年1月1日至31日为年度确认期,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骑手在注册单位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年度确认合格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骑手注册单位不变;

(二)已完成缴纳下一年度注册费用;

(三)骑手在注册年度内必须参加一次以上协会主办赛事。

第十四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协会为骑手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骑手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骑手有权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六条 协会在每一季度末将本季度新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完成注册的骑手将获得注册证,注册证是骑手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骑手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证由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A类骑手的年度注册费用:500元/人 ,B类骑手的年度注册费用:300元/人。B类骑手晋级为A类骑手,需另加年度注册费用200元/人。

第二十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骑手在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由协会的比赛,或经协会批准举办的有 4 个以上(含 4 个)的俱乐部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否则,骑手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骑手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骑手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5年(含5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骑手只能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二条 骑手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三条 骑手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确认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骑手,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确认期内,向协会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确认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骑手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骑手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五条 骑手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三章 交流

第二十六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骑手,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骑手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七条 交流协议须由骑手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骑手本人或未满16周岁骑手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二十八条 交流协议由协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 16 周岁的骑手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骑手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交流协议须报协会审核并备案。

第三十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骑手本人或未满16周岁骑手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骑手交流到新注册单位须注册满12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二条 骑手交流注册的费用人民币200元/次,由新注册单位向协会缴纳。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三十三条 注册骑手可代表注册单位或注册单位本地市参加协会主办的比赛。

第三十四条 骑手参加广东省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广东省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骑手,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单项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该单位参加由协会主办赛事、停止1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触犯刑法的骑手,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裁决

第三十八条 骑手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九条 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广东省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广东省体育局群体处将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东省马术协会。



广东省马术协会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_20220507102134.pdf

广东省马术协会教练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_20220507102138.pdf

广东省马术协会马匹暂行管理办法_20220507102132.pdf

广东省马术协会骑手注册暂行管理办法_20220507102125.pdf